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一、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考试违纪处理,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,并通知其所在学校。
1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、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3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4、在考场或警戒区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;
5、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。
二、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考试作弊处理,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,并通知其所在学校。
1、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、开卷考试携带当场考试科目指定的教材以外的材料入场,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2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3、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4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;
5、故意损坏电脑、摄像头等设备的;
6、传、接物品的;
7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。
三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考试作弊处理,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;同时视情节轻重,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,并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向全省高校进行通报。
1、组织团伙作弊的;
2、向考场外发送、传递试题信息的;
3、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;
4、伪造、变造身份证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,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。